清远市清城区娜娜饮品店(个体工商户)(法定代表人:欧振兴):
本委受理申请人欧婉莹、王嘉颖与你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娜娜饮品店(个体工商户)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人事争议一案(城劳人仲案字〔2025〕26号、27号),该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委于2025年4月20日对申请人欧婉莹(城劳人仲案字〔2025〕26号)作出如下裁决:
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3日工资1560元。
本委于2025年4月20日对申请人王嘉颖(城劳人仲案字〔2025〕27号)作出如下裁决:
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3日工资1560元
根据《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,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期满不起诉的,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。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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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